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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1條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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