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