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一、輔導科。二、訓導科。三、衛生科。四、總務科。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會計室。八、統計室。與監獄或看守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或看守所兼任或兼辦。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