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一、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二、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三、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四、各單位對本局重要工作計畫及上級重要命令執行情形之檢查。五、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查核。六、駐衛警察及武器彈藥管理。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