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局駐外人員之派遣及管理。二、駐外館處、機構之安全保防工作之協同辦理。三、與外國執法相關機構及其派駐我國人員協調聯繫之規劃、指導、執行。四、跨國犯罪案件之協助查緝。五、外事與海外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六、國際合作、國際參訪、國際訓練、禮賓接待及外文翻譯。七、其他有關本局國際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