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