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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
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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