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遴選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選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遴選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選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選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