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遴選會依下列方式辦理遴選作業:一、與校長候選人面談,聽取有關校務發展及治校理念,並就相關問題交換意見。二、必要時得訪問學校聽取有關學校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報告,並舉辦座談。三、其他經遴選會認定有效客觀遴選合適校長人選之程序。遴選會於遴選時,應審酌候選人基本資料、學識素養、人格特質、治校理念與願景、募款能力、訪問所得及面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