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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優秀運動選手,分級如下:一、第一級(國家代表隊選手):由本部、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選手。
二、第二級(國家儲備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或大專校院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儲備選手。
三、第三級(具潛力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從事運動專項訓練之具潛力選手。
四、第四級(基層運動選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選,從事運動基礎訓練之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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