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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申訴人對前條審議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中華奧會提出再申訴。
前項情形,中華奧會應於受理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
前項會議組織簡則,由中華奧會擬訂後,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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