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申訴人對前條審議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中華奧會提出再申訴。前項情形,中華奧會應於受理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前項會議組織簡則,由中華奧會擬訂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