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以推廣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體育團體。二、全國性體育團體B級以上教練證或裁判證:指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或授權其他單位團體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之A級及B級教練證或裁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