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發行機構應設內部稽核單位,並應配置二人以上專職稽核人員。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針對第三條至前條所定內部控制事項訂定稽核頻率。前項各控制事項稽核頻率,除銷售及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外,其餘每季不得少於一次,並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予以調整。第二項之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會計年度終了前提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