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八萬元、獎座一座。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座一座。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座一座。申請案件皆未達獎勵基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