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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
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公尺;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
二、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乘以二十五公尺。
三、設施:包括風筒及地面標示物。
四、設備:包括旗幟及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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