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一、對報名者之健康予以諮詢、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報名者未滿二十歲者,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指派人員於起降處指導及協助。
四、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五、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七、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