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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補助金額如下:一、申請者為運動事業者,於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但事業營運艱困,按第三條第一款資格標準,其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或經審查小組審核及經本部認定者,不受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限制,其補助基準如下:(一)薪資補助:單一員工薪資或酬勞之補助,至多補助其薪資或酬勞之百分之四十,且每位員工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營運資金補助:依事業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助額度。
二、申請者為社區大學者,於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其中單一員工薪資或酬勞之補助,以專任人員,且每月最高補助以基本工資為限。
三、申請者為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每次補助至多以三個月為限;於本部指定之相當期間,受影響事業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第一項補助之經費不包括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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