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接受本部委託: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其屬公司或商號者,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