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