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委託;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委託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一、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二、未依核定之經費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委託受委託者辦理訂定職能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