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受委託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檢送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報本部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前項職能基準草案,由本部核定後,以本部名義送勞動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登錄及公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