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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育署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育署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育署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一、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二、列管期間內,經體育署指派,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集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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