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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國家代表隊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按本部所定組團參賽原則辦理;其訂定單位如下: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由中華奧會或大專體總訂定。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由各單項協會依各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依國際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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