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獎助學金應一次領取。
但獲得奧運前三名者,得選擇依下列金額按月領取月獎助學金:一、奧運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二、奧運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三、奧運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前項但書各款金額,於獲獎核定後,自該賽事獲獎當日起按月發給;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第一項但書受獎人未成年者,應領取月獎助學金。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領取月獎助學金後,變更領取方式者,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受獎人領取月獎助學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繼承之。
第一項受獎人獲主辦單位通知遞補名次時,其獎助學金之計算依所遞補名次,適用原獲獎時規定,調整應領取之獎助學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維持或調整為一次領取者:應補發之獎助學金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二、維持或調整為按月領取者:自該賽事獲獎日起,計算迄遞補日之應補發月獎助學金總額;應補發月獎助學金總額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不足者,應一次或分期繳回。
三、前款計算應補發月獎助學金總額,補發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