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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第五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測驗科目,規定如附件。
學科測驗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術科測驗分三站方式進行,每站均達七十分為及格。
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及格者,發給指導員證書。
初級及中級指導員之測驗,其學科、術科測驗成績僅通過一項者,得保留二年,並於繳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檢定費用二分之一後,報考該不及格單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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