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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以下簡稱指導員)之分級及執行業務範圍如下:一、初級指導員:(一)擔任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體適能指導。
(二)擔任體適能檢測工作。
(三)指導未滿六十五歲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中級指導員:(一)執行前款初級指導員之業務。
(二)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
(三)指導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高級指導員:(一)執行前二款初級及中級指導員之業務。
(二)擔任前二款初級與中級指導員之訓練及輔導。
(三)擔任健身中心之經營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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