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指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一、合法取得指導員資格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指導員,怠忽職守致學員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指導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學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