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法令、章程、規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理事會議決議之義務。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規章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致危害特定體育團體名譽及利益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為下列之決定:一、停權。二、除名。前項決定之作成,應考量違反情節及程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並應遵守正當程序,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