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個人透過本專戶對運動員捐贈者,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條捐贈收據,或向稽徵機關查調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者,其捐贈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