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教育部應於每年度下半年公告受理運動員申請認可之時程;必要時,得專案公告受理之。運動員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曾參加前條賽事之證明文件及載明下列事項之培訓及參賽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向教育部申請認可:一、目標。二、計畫期間(公告之次二年度)與其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三、經費需求及用途。四、預期效益。前項審查結果由教育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經認可者,並將審查通過之計畫公告周知。計畫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有變更需求者,應於計畫期間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