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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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