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各級學校教練平時考核獎懲之計分方式如下:一、嘉獎一次,增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二、記功一次,增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三、記大功一次,增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其增減分數,應於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獎懲及勤惰配分比率內為之。教練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並應於核定之年度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