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承辦單位至遲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
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報本部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