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雙方依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