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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雙方依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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