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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公司法人為接管人。
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主辦機關委任、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行使公權力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其甄選程序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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