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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第六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經連續三日以上山域活動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山域嚮導證書。
前項實習期程,應於術科測驗通過後一年內完成;其未完成者,成績不予保留。
第一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山域嚮導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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