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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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