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列人員為負責人:一、自行辦理者:(一)公司之代表人。(二)非政府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二、委託辦理者:(一)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二)受委託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