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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評鑑小組應就計畫主持人提出之自我評鑑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成員前往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以資料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實地評鑑時,評鑑小組成員應全程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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