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各該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