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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通報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職稱、聯絡電話及通報日期。
二、通報之事實內容;其有相關證據者,並應記載或附卷。
前項所列各款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一、未載明足資識別通報人身分之資訊。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而仍一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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