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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部應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結果,先估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額度,並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及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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