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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部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國教署署長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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