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許可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本部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一、輔導。二、糾正。三、限期整頓改善。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本部對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措施或廢止原指定前,應先提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學校經本部命停辦實驗教育計畫後,應恢復原有辦學型態,並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擬具計畫書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