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