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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並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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