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經徵得其董事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得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劃分學區之規定,分發學生入學,學生並免納學費;其人事費及辦公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標準編列預算發給之,建築設備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