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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其於各服務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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