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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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